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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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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6日 点击数:
 
  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修理以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因为事故而带来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受到损失的车主一方希望将此种贬值损失转嫁于保险公司,希望由机动车辆保险来承担。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笔者以为,不应由车险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
  第一、贬值损失的模糊性将使保险费率的设定十分困难
  根据保险原理,如果某一种损失为保险人所承保,则在整体上,其损失数额必须是能够衡量的,否则,将无法确定保险费率。保险人在车险中赔偿的是以修理费形式体现的车辆或其他财产的实际损失,而减值损失则是无形的、难以估量的(车辆即使不发生事故也必然会有贬值损失),且在法律界对此也无统一的观点。当无法准确测定车辆及第三者财产的贬值损失或其损失十分模糊时,损失经验的积累将十分困难,费率的设定也无法在一个必要、合理的水平之上。
  第二、缺乏为保险当事人双方认可的贬值损失认定机构。
  车辆受损经过修复,其在市场上的价格如何,一方面取决于车辆自身的损失及修复情况,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市场因素的影响,如一定时期内新车投放量的多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消费者的心理预期等等。而这些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将使贬值损失的确定十分困难,价格评估认定机构无法也很难作出一个为各方认可的贬值损失鉴定结论。
  第三、贬值损失的承保将导致理赔成本的大幅上升。
  事故发生后,对于作为个体车辆的贬值损失确定方法并不明确,而这种方法的不确定将直接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执增加,理赔成本可能直线上升。对于车险这样的分散性险种而言,将是十分棘手的问题,而且对于保险公司的公众形象也将产生负面的影响。
  第四、承保贬值损失不利于防范心理风险。
  在现行车险条款中,虽然有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规定,但被保险人可以通过选择特约条款的方式加以规避,从而使保险人通过设置免赔额或免赔率以达到促使被保险人谨慎驾驶、维护保养的目的。如果保险人还负责车辆的贬值损失,则意味着全部损失将得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激励被保险人预防和控制车辆损失将成为一句空话,而激励作用的失灵将使保险成本变得十分高昂,最终影响到整个车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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